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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能否要求返还聘礼?

发布日期:2022-01-16 18:15   浏览量:
离婚能否要求返还聘礼? 陈强诉张红返还彩礼案   要旨 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的,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。   案情   两被告张红、张敏系两兄妹,原告陈强与被告张红自由恋爱后于  2004年农历11月6日订婚,订婚时原告给付两被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  6钱,后被告张红要求退婚,经协商,两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  原告出具欠条一张,约定在农历年前即农历30日前返还原告厦门调查礼金6020  元及黄金6钱。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,但两被告不予理睬。原  告遂起诉,要求被告立即返还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。   原告诉称:两被告系两兄妹,我与被告张红诃婚后,两被告共分两  次收受原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。后被告张红无故要求退婚,经协  商,我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,即双方退婚,被告于2007年2月前返还  我礼金及黄金,两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。到  期后我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,但被告不予理睬,无奈提起诉讼,要求被  告立即返还我礼金及黄金。  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。   审判’   法院经审理认为: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原告陈强与被告张   红从自由恋爱至订婚,后一方要求退婚,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,原告   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,依法应予支持,且原、被告就返还   礼金一事进行过协商,两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,因此,对于原   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   第五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)若干问题   的解释(二)厦门私家调查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 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,缺席判决如下:被告张红、张敏于判决生效后十   日内返还原告陈强礼金6020及黄金6钱。   评析   此案的主要问题在于两被告收受原告的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是   否应当返还?   在我国,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,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   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。首先在本案中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的财物是以原   告与被告张红能结婚并最终在一起生活为目的的,故此案中礼金6020   元及黄金6钱应当为彩礼。其次,被告张红要求退婚,原被告并未办理   结婚登记,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)若   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之规定“厦门外遇调查取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  彩礼的,如呆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  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”的情形。因此,被告兄妹收受原告的彩礼应当返   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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